董某花3200元新买的手机才用了两个月就不小心弄丢了,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提示已关机。发现手机丢失后,董某立即前往附近的手机店,请店主留意是否有人拿同型号手机刷机或出售。经过不懈努力,他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和查询手机店监控录像,锁定疑似拾取手机人金某,并立即报警。
金某在派出所表示,因自己无法使用该手机,拾得后已经将其丢掉。就赔偿金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董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金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试图去解锁手机,明显有自己使用的私心,其后又因未能解锁成功便将手机扔掉。金某捡到手机后不但未主动寻找失主或将手机交至公安等有关部门,还以无法使用为由将手机扔掉,存在致遗失物灭失的故意,其行为造成董某的手机无法找到,故金某应当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董某进行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鉴于手机在丢失时的价值相比原购买价格存在折旧,酌定董某的经济损失为2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在遗失物相关法律关系中,明确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返还遗失物或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请求权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顾、维护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丢东西对于大部分人而言都是常见的事,如何能让捡到东西的人快速找到你?作为物品的权利人,要随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因自身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物品遗失,虽然拾得人仍然负有保管、返还等义务,但在该物品系平常物品或者拾得人、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情况下,便容易引起他人误解为抛弃物或者失去所有权。双方在此种情况下,往往自说自理,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运用一些小技巧。比如可以在书籍、钱包、手机壳、手包等内部放置一个写有自己电子游戏网站的联系方式的号牌,对非必要随身携带的物品尽量放在家中或其他固定位置,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